和球裁判员管理办法
和球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球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国际和球联盟章程》和《和球竞赛裁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和球联盟、国家和球总会和城市和球协会组建“裁判员委员会” (以下简称裁委会),专门负责相应的裁判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 裁委会在相应协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裁委会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培训、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研究《和球竞赛裁判法》和《和球竞赛规则》,提出修订意见。
第四条 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参加裁判员代表大会的裁判员选举产生,经相应协会组织的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国际和联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裁判员;国家和总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城市和协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城市级以上裁判员。
第二章:裁判员的技术等级
第六条 裁判员实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
第七条 和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三等九品。裁判员通过参加联盟的培训、比赛等活动积累足够的积分,则晋升相应的级别,但晋升三、六、九品还需要通过相应的考试(考试分别由国际和球联盟、国家和球总会和城市和球协会裁委会组织)。
等 级 | 品 级 | 积 分 |
国际联盟级 | 一品 | 3000 |
二品 | 2400 | |
三品 | 1800 | |
国家总会级 | 四品 | 1400 |
五品 | 1000 | |
六品 | 600 | |
城市协会级 | 七品 | 400 |
八品 | 200 | |
九品 | 50 |
第八条 裁判员的积分有以下四个来源:
(一)年度注册积分:50分/年。
(二)从藤球、排球等项目的裁判转项核定的积分:国际级可以定为三品,国家级可以定为六品,其它级别可以定为九品,直接获得相应的积分。
(三)工作积分(参加比赛的裁判工作获得):
A1星级20分/次、A2星级40分/次、A3星级60分/次、A4星级80分/次、A5星级100分/次;
F1星级120分/次、F2星级140分/次、F3星级160分/次、F4星级180分/次、F5星级200分/次;
U1星级220分/次、U2星级240分/次、U3星级260分/次、U4星级280分/次、U5星级300分/次。
(四)奖励积分:获得赛区优秀裁判员奖励25分/次;其它突出贡献,比如为培训、发展裁判工作有所贡献的,由本人提出、城市和球协会或者国家和球总会建议、国际和球联盟批准给予一定的积分奖励。
第三章 裁判员的注册
第九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所有等级的裁判员全部在国家和球总会进行注册,国家和球总会将年度注册的裁判员信息汇总报国际和球联盟备案。
第十条 首次注册需签署入会协议,填写个人信息。以后每年的12月份,进行下一年度确认注册,如有个人信息更改,在年度注册时提交。
第十一条 裁判员年度注册费用由国家和球总会拟定,报国际和球联盟批准和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只有完成年度注册后,方能参加和球竞赛临场裁判工作。
第四章 裁判员选派
第十三条 和球比赛的技术代表和裁判官由竞赛批准单位裁委会选派,记录台裁判员和场地裁判员由相应和球组织的裁委会与竞赛主办单位协商选派。
第十四条 国际联盟级的和球比赛,技术代表和裁判官由国际联盟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人员由国家总会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国家总会级的和球比赛,技术代表和裁判官由国家总会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人员由城市协会级以上担任;城市协会级的和球比赛,技术代表、裁判官及其他裁判人员的选派可根据需要选派适当等级裁判员。
第十五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并向裁判员发送邀请函。
第十六条 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在裁判员报到时检查身份证件和邀请函,并与裁判工作通知文件相核对。如裁判员未能出示有效证件和邀请函,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十七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不予选派:
(一)未履行年度注册程序;
(二)受到和球各级组织的处罚,尚在处罚期内;
(三)考核不合格;
(四)两年内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五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各级各类和球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各级和球组织举办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和球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和球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和球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和球组织指派的裁判任务;
(五)配合和球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六章 裁判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不得赛前饮酒或参与赌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和球竞赛的技术代表,应当与竞赛主办单位一起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将裁判工作报告(包括对裁判员的奖励和处罚意见)提交竞赛批准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各级和球竞赛的主办单位可按照不高于裁判员工作人数25%的比例评选出优秀裁判员,报竞赛批准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多次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处罚;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选派单位备案。
第二十七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酒后执裁;
(四)参与赌球;
(五)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 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主办单位和技术代表的工作报告提出建议,由裁判员选派单位做出处罚决定并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球总会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国(地区)的裁判员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国际和球联盟批准和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际和球联盟。